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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标本中心危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19 浏览量:

实验标本中心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第三条  凡在实验教学中心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在用危险化学品存储量的核准,并根据生产的实际需求,填报《危险化学品采购申报表》进行申购,分别经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的《危险化学品采购申报表》(丙酮、盐酸类),实验室负责在公安网络系统进行采购申报备案后采购。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负责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需附有与品种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等装置。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十一条  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十二条  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十三条  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夏季使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  对现有的化学危险品,定期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气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及废弃

十六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按实验室相关物资领用制度执行。

十七   领用教师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十八   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与器具、防护用品,以备急用。

十九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档案,防止非预期使用。

二十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执行,填写《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申报表》,分别经部门领导、学院领导审批。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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