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化学危险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第三条 凡在实验教学中心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等装置。
第五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七条 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八条 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九条 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夏季使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十条 对现有的化学危险品,定期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气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